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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简介:4月9日15:00,市交通委相关领导做客首都之窗,为大家解读《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首都之窗网友,大家下午好,您正在收看到的是由北京市交通委与首都之窗联合推出的“构建公共交通快速通勤网络·实施排堵保畅工程”系列访谈节目的现场。2012年5月1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时隔一年,这个办法的实施效果怎么样,当时的那些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已经顺畅解决?今天我们直播间将带来做一个回顾并为您再次“解读《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嘉宾到来。刚才已经说了,这个管理办法是去年5月1日实施的,到今年将近一年的时间,节目一开始请嘉宾带领大家回顾一下《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孙红军: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在这里交流《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正如刚才主持人所说,近几年节假日租车出行已经成为更多市民的选择,租赁行业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实际上,汽车租赁行业发展不仅体现在节假日短期租赁,稳定的长期租赁也成为许多单位和个人的出行选择,现在长租能占到75%左右,节假日出行的短租占到四分之一左右。许多的企业都采取租车的方式,因此,北京从1989年亚运会成立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几百辆车,到今天接近4万辆车,在全国在数量上居第一位。在行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服务水平还参差不齐,真有具备规模、服务、安全都不错的企业,代表了北京的水平,也有一些企业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在服务经营行为上,比如说服务不周到,不规范,车辆的准备不达标,还有一些未经备案的经营者也混杂其中,也就是实际上他基本上不具备租赁经营的条件,也在私自经营,这些扰乱了汽车租赁的整体秩序。

  第二个是车辆安全保障不足,出现了一些骗租的现象,有一些企业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共治安的问题。再有一个是规模效益还不够突出。租赁行业需要网络化、规模化、集约化进行的。我们的立法就是要促进行业健康的发展,广大消费者都要求有一部汽车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还想说说什么是汽车租赁。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有三个特点,交付使用,再有一个是经营行为,有一个是不配备司机和驾驶员,这是有别于出租汽车的方式,这是汽车租赁经营。在法规里面,我们主要从这么三个方面规范行业。第一是提升服务,第二是保障安全,第三是促进行业发展,应该说这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一个主体的脉络。一个是明确了经营服务规范,就是要求企业为承租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特别要解决经营者和承租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明确了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我们在这里说要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要性能良好,还要安全使用,这主要是解决了承租人对车辆性能状况的顾虑,而且变成一个法定条件,车辆的条件不仅仅是和经营者约定来实现,而且是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规定你给车的基本条件要达到上述三个标准。当然说你提供清洁,里面的装饰好,那是你们再约定,进一步提高服务规范。第三是明确了救援服务标准和要求,解决了承租人路上发生车辆故障的排除和出行问题。这里头我们对救援提出了一些标准,目前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不错的,许多企业不仅提供了救援服务,同时还提供了一个替代的车辆,这样能够让我们的承租人继续出行和旅行,这些集中在第14条。

  对行业的服务我们也提出了规模化、网络化、集约化的发展方向,这是行业为社会提出服务的一个要求。在国外应该说汽车租赁行业是一个非常有影响的行业,当你一下飞机,一下火车就会有一些汽车租赁企业的网点在这儿为承租人提供服务,实现了无缝衔接,这也是短途出行的一些选择,在这些方面,我们应该说汽车租赁企业发展还有更广阔的空间,服务标准还有提高的余地。

  在保障安全方面也是三个方面。首先,在保障承租人安全方面,建立了租赁企业备案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为承租人租赁车辆的安全服务提供了指引,这里我提醒大家不要到未经备案的企业租车,到这些企业租车,你的安全服务是没有保障的。

  孙红军:我们有相关的证件,要求他悬挂在店堂里面,一会儿我还要讲,要公示一系列的内容。这是在保障承租人安全方面。另外在保障企业安全方面,我们也设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一个是承租人实名登记制度,你要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真实姓名租取车辆,第二是身份核实制度。还有一个发现承租人利用车辆进行违法行为的时候,还有权中止合同。再有一个是要求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为了防止车辆丢失。所以立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因为租赁的特点就是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分开的,所有人对他的车辆不是直接管控的,所以增加了这些制度,在发展方面是三化,从模式上说,要开展同城和异地合同,开展电子商务,也是符合它的特点。

  主持人:谢谢您。其实我们在政策法规访谈中,总会有网友提出来,我们不缺制度,都是挺好的制度,就怕落实不下去,我也想问一下,这个办法的实施效果怎么样,能不能从业务角度做一个介绍?

  焦桐敏:应该说法规出台以后,行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行业企业数量变化,车辆增加,行业经营水平提高等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对汽车租赁市场秩序起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作用,行业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形成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服务改善,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完善首都城市交通服务功能,缓冲调节私家车消费和新办企业刚性需求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12年12月底,行业备案企业635家,备案车辆38199辆,营业收入17亿元,同比增长了44%、19%和30%。法规实施效果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得到了更多的实惠。新的办法明确和完善了事后监管为主的行业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市场力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合理竞争,鼓励企业不断创新管理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企业生产成本降低后,普遍让利于消费者,租赁车辆短租和长租的价格在不断下降。以短租业务为例,以前大部分人认为租一天车需要200-300元,但是目前部分经济型租赁车辆平日每天租金和基本保险费用加起来也只要50-60元左右,同时网络预订租车、异地租还车等服务开始普及,主要交通枢纽、商业区、居住小区都有汽车租赁门店,租车的便捷性也大大提高。由于租车的经济性和便捷性都大大提高,人们的汽车消费观念也有一定的改善,不少企业和个人都开始选择租车而不是买车。刚才孙处提到了,很多大的企业现在都是采取租车的方式。2012年行业车辆数量规模在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去年增加了6千多辆车,平均租赁率仍保持在80%的较高水平,特别节假日租赁率可以达到90%-95%。

  二是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护。汽车租赁行业在国内属朝阳产业,发展空间很大。汽车租赁行业也是高投入、低利润的行业,经营周期时间较长,风险也较大。新的办法明确了承租人和经营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保障了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得汽车租赁行业逐渐成为市场投资和热点。一方面,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租价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各汽车租赁企业营业收入仍保持了稳定增长,促进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新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纷纷看好行业发展,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

  三是社会公共安全得到保证。新的办法强调了企业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承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义务。企业办理租车手续时,要核实承租人身份信息,并在租赁车辆上安装GPS等定位装置,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预防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总体来说,行业这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行业总体保持了安全稳定形势

  主持人:谢谢您,您在介绍的时候说过,这两年汽车租赁企业能够提供租赁的车辆大概增加了6千辆?

  主持人:办法中的第四条提出来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用于租赁的小客车,也要接受数量调控,们怎么保障租赁企业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又得满足于北京市调控小客车总量控制这么一个刚性需求?

  焦桐敏:我主要讲一下行业的统一规划和数量。汽车租赁作为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的一种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就是要按照《北京”十二五“交通发展规划》要求,处理好汽车租赁行业发展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汽车租赁行业发展与本市交通运输业发展关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租赁行业市场,实现行业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数量调控则是指: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大气污染,我市采取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租赁小客车也在调控范围内,但考虑汽车租赁行业的特殊功能,也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预留有一定的空间。

  行业的功能特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租赁车辆使用效率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缓解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的压力;比如短租车辆使用效率比较高,1辆短租的车辆可以发挥5-10辆私家车同样的交通出行效果,其中仅停车位就可以节省4-9个;另外一方面就是满足个性化出行需求,同时也可缓冲调节部分私家车消费和新办企业刚性需求。新办企业不具备申请摇号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租车满足用车需求。

  规模化和网络化经营则是行业发展的特点,汽车租赁是一个规模化效应明显的行业,企业只有具备一定基数的车辆数及门店数后才能实现更好的服务,才能降低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低价、便捷的租车服务。我们知道的国外的赫兹、AVIS等汽车租赁企业都拥有几十万辆车。所以国外的规模化经营程度非常高,我们国家属于这个发展的初期阶段。

  根据统一规划、数量调控的原则,结合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办法》,确定了数量调控方案和配置程序。租赁小客车指标配置也是考虑服务水平和纳和专业经营能够,将车辆租赁的指标项服务好的指标倾斜,鼓励企业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焦桐敏:我们有一个质量信誉考核,我们出台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相应的又出台了备案管理办法和质量考核办法,我们对企业进行日常的考核,考核的结果有优秀、良好等,通过这些作为指标配置的依据,服务好的可能指标多一些。

  焦桐敏:一块我们做了一些调研,请相关的研究部门做了一些行业规划的研究,这几年行业随着外界环境的好转,经济的不断增长,信誉体制的不断加强,外界环境对汽车租赁是利好的,从内部来讲,车辆租赁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

  焦桐敏:我们对企业进行调研,企业到底需求多少,根据企业的需求,根据社会的需求,我们有一个总量的规划,就是我们的统一规划。

  主持人:企业的需求超过了我们的配比指标之后,我们不会去完全满足企业,一定是会更加严格遵守调控指标的对吗?

  孙红军:今天是缓解交通拥堵系列访谈,主持人提出的问题,在汽车租赁的发展中,我们和小客车调控的政策如何吻合,应该说我们是经过充分的考虑的。首先两个矛盾当中,缓解北京的交通拥堵是一个大的问题,这个北京现在已经将近520万辆车这么大的规模,当然我们是多种措施来进行,现在出台28项措施来缓解交通拥堵,小客车控制这是我们其中的一个,应该说在短期内我们还是要坚持这个小客车调控的政策。我觉得汽车租赁的发展,应该说现在我们分配给经营性车辆的额度也是我们经过调研,对他发展的速度预估以后,综合考虑,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幅度。这个幅度包括比例,总量控制的数量在北京市小客车调控办法里面也说了,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也可以做一些调整,但是北京小客车调控的政策只能更严不能更松在目前的阶段。所以我觉得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第一是预留了空间,第二发展不仅仅是数量的发展,更多的是效益和服务的进步,他的运作模式如何发挥现有车辆的作用,这可能是未来我们进一步应该解决的问题,提高现有车辆的功能。当然我们也会适度的有一些数量的增长,这也充分考虑到了。

  孙红军:一个法规的确立立法,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各方权益。所以法规第一条就说要确保当事人各方的权益。保障权益这个事是我们贯穿在整个法规的始终,都是保障权益的条款。但是有几个集中的条款就是第一条。首先是提出来保护各方权益是我们的立法目的。第二个我们是在经营者的规范里面制订了一系列对经营者的规范。经营者说怎么制定了这么多规范?实际上我们是要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包括我们对车辆的标准和规范,为什么要在法规里面提出要求?这也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第三个有一个关于合同的约定,是保护双方的权益,既是保护承租人的权益,也是保护企业的权益,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还有一个我们这里承租人使用的一个要求,对承租人的行为也提出了一些规范,这些规范实际上是要保护企业经营者的权益,经营者是法人,要依法经营,要走自己的路,对人家的权益也应当予以保护,这样社会才能和谐稳定。有这么一个特点,对经营者的规范,对车辆的要求往往保护的是承租人的权益,对承租人的一些要求,实际上你也要维护经营者的权益,各方权益都维护好了,我们立法的目的就达到了。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说一合同,我看了一下办法,说”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是建议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孙红军:对企业来讲应该说是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因为汽车租赁,车辆的标的物数额也是不少的,是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这里有可能出现一些比如事故,比如说是一些情况,对这些东西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稳定的、清晰的,而且有历史痕迹记录的一个约定,这个约定我们考虑到作为承租人来讲,和经营者签订合同的时候,他属于弱的地位,企业应该这时候是处于强的地位,因为他对这个行业非常了解,对车辆的情况非常了解,他知道怎么更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相对于承租人来讲,就是有一个本子就来租车来了,对于行业里的一些规定,包括一些权利义务,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是非常的清楚。

  孙红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我们要签订的合同是我们政府推荐的一个示范合同文本,这个文本里面我们应该说基本上是从更多的维护承租益的角度,因为像焦处她们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从一个成熟管理者的方面来设定这个合同条款的内容,更能够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的。所以我们要求企业必须要签订一个书面的合同,政府也是推荐了一个示范合同文本。我觉得作为承租人不管你多急,有什么样的需求,真是要认真的阅读,因为是企业提供的,你认真阅读这个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政府推荐文本的内容一定有,但是后面有一些特别约定,这时候企业也做一些特别约定,对这些特别约定你要关注。另外企业对于承租的车辆或者是企业有什么样的要求,一定要事先约定好,以便于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现在签的示范文本是2003年的示范文本还是配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发布了一个新的合同文本?因为毕竟我们的管理办法和以前的管理办法相比会有一些很大的变化,是不是我们的合同相应的也应该发生变化?

  孙红军:现在用的还是2003年的合同文本。2003年的合同文本在这些年对规范行业,保护各方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承租人对于咱们这个文本还是非常认可的,咱们广大的企业应当说也是认可这个文本。这次在立法过程中也吸纳了原来的示范合同文本里的相关内容,我们在里面也做了相关的规定,总体上来上,2003年的合同文本在当前的情况下,主体内容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规做了一些调整,里面还有双方的特别约定,原来的约定还是合法适用的。但是确实新的法规颁布之后,这是第一个前提,第二个是行业也在发展,各种行业也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所以我们也在根据现在的情况也在进行示范文本的重新的编制工作,在2003年的文本的基础上看看还有哪些更好的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当然也要维护企业的权益,我们也在做这个事。

  焦桐敏:我们是根据新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今年一个是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同时做的工作是汽车经营服务地方标准的修订。地方标准在修订以后,我们计划明年和工商局和协会共同研究出台新的合同文本。

  焦桐敏:行业的地方标准应该说是企业经营的一个尺度,包括也是维护承租人的重要的依据。实际上在这个地方标准修订的时候考虑了几个方面。比如说安全方面、服务方面、引导行业发展方面,规模化、网络化、集约化发展,通过几个方面修订合同文本,应该说今年年底的时候可以出台。

  主持人:谢谢您。接下来我们结社一个情况,比如说我在租赁汽车的过程中,之前我都看了合同示范文本,也签了,结果开车出行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刮蹭情况,怎么办,包括租赁的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租车之前没有认真检查车,回来发生一个扯皮现象,车没洗干净,或者说烟灰缸丢了,法规中有这么细的规定吗,还是通过合同的附加条款再去约束?

  孙红军:应该说法规中不可能说得这么细,但是一些基本原则,比如说磕磕碰碰,第一个是要从保险角度考虑,作为行业长期稳定发展,仅仅靠自己赔付这是不行,要靠保险。第一个是国家要求的强制险,另外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上一些商业险。从大多数租赁企业来看,他们上的险种还是比较齐全的,这是第一个保险。所以我们公示的内容里面要公示上了什么险种。第二个是要有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除了示范文本基本的要求以外,双方还可以就具体的事再约定,出现了事故怎么办。约定也有一个底线,为什么要推荐示范合同文本呢?比如说企业承担损失要有一定比例,应该说是比较高的比例,80%这么高比例,也就是说不能把大多数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因为他是租车人,你是稳定的经营者,你应当有主要的责任。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底线是要维护承租人的权益。第三个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说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要依据法规法律处理,我们基本上遵循了这么一个原则。

  主持人:办法没有明确出来,今天跟企业发生了租车的行为,转脸把车租给别人了,这是违反了什么样的规定?

  孙红军:从整体上法规是不允许转租的,你租车之后应该自用,如果是你转租之后,出的事应当由你来负责。

  孙红军:要看双方的合同如何约定的。因为除了示范合同文本之后还有自己的约定,要看人家是怎么约定的。

  主持人:刚才两位嘉宾介绍的时候说到了新的办法中提到确保用于租赁的车辆行驶牌证齐全有效,已办理相应保险,并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未安装定位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这是第一次对未安全定位装置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的人认为这个太苛刻了,还有的人认为你装这个定位装置是对隐私的侵犯,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对租赁企业的保护,起码知道车去哪儿了,我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现在有没有出现没有安装定位装置被罚款的企业?

  孙红军:安装定位装置这个事我们在立法的时候也征求了各方意见,应该说法律法规的形成是一个照顾各方整体意见的结果,不是某一方面意见的结果。从综合的考虑,从利弊的权衡来讲,我们觉得安装定位装置,刚才我也介绍过第一是保障车辆的安全,企业作为经营者有权获得这样的保障,而且从现实来讲,从实践来讲,也有若干企业就是通过安装定位装置找回了自己被盗的车辆,或者说是必须方便的找回了自己被盗或者是失控的车辆。应该说更多的企业还是有这方面的需求的,这是一个。另外一个,汽车租赁行业有一个特点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经营者对自己的车租出去的阶段不具有控制的能力,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讲,过去出现过利用车辆从事违法行为的事儿,基于这样的考虑,基于维护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社会公共安全的考虑,我们觉得还是应当安装定位装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行业更健康,更安全的发展。

  焦桐敏:目前应该说我们出台了刚一年,一年当中,因为法规出台过渡期,大部分企业,车辆有50%以上基本上安装了GPS,目前我了解是没有被处罚的车辆,我们还是要求企业从企业资产保全的角度,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还是要安装定位装置。

  主持人:再假设一个情况,70%的人是属于长租客户,说这个长租你家的车你别定位了,你取消了这个装置在补充条款中,这个行吗?

  焦桐敏:我们对企业有严格要求,对租车是有保密的要求,必须对客户进行保密,这块请承租人尽管放心。

  主持人:我们承诺做好客户的隐私保密工作。谢谢您!接下来看看网友留言,他说:《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北京市对租赁车辆进行指标配置,所有汽车租赁企业都应该提供税务证明以及经营权属证明,租赁车辆应办理保险并安装定位装置。但有律师指出,仍显得不够。只要注册资本金在几万元以上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租车业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这个备案制度让汽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变低,从业者只需要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备案即可。有几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去备案就可开业了。结果越来越多的小公司参与其中,扰乱了市场规则,依靠打价格战求生存,造成北京汽车租赁市场的混乱,对此,请问相关监管机制是否会进一步完善?在现实监管中,汽车租赁还面临哪些问题?

  焦桐敏:这位网友朋友提的问题非常好,现在的备案管理办法在要求中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这跟法规要求是一样的,但是考虑到行业的特点,因为我们行业的发展要求是规模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只有达到了这三化才能为社会提供更优、更便捷的服务,进门没有门槛,但是指标配置的时候有要求。是服务好的企业,再有是有一定的经营实力的,或者说有一定规模的,一个是服务好,还有是真正想做这个行业的,还有是贡献率比较高的,主要是三个方面,我们对有限的资源进行配置,可以避免网友朋友所说的比如说几万块注册公司就可以经营。

  孙红军:另外还有一个就是车辆的配置办法,还有一个是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这两个里面有扶优扶强的措施,最后服务的方向是网络化、规模化、集约化,我们交通委运输局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有措施,有手段,也能实现扶优扶强的措施。

  孙红军:比如说质量信誉考核的时候,对包括规模和效益,包括网络,包括设备设施,包括最后的服务有一系列的评价,应该说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好的这些企业,在数量的增长上,这是对他最大的支持。另外还有一个公示制度,要选那些经过备案的企业,要选那些质量信誉考核好的企业,我们有公示制度,大家知道这样的企业是质量信誉好的,经过备案的,也发挥了法规或者是政府的指引功能,我也说希望大家到经过备案的企业,到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去,我们也希望通过推介来扶优扶强。

  主持人:在办法中也提到“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指的又是什么?

  焦桐敏:预约服务是可以从网上预约租车,电子商务就是可以实时网上结算,和其他的行业也是密切相关的。首先我们现在的网上预约的方式从公开报价和门店的无现金管理,使得企业收费更加透明化,避免了各类价格陷阱和不规范行为,消除了承租人的顾虑;其次身份证、驾驶证和信用卡(即两证一卡)租车,是建立在消费者信用管理体系基础上,且有利于引导承租人安全驾驶、妥善保护车辆等行为。汽车共享是一个新的名词,是建立在会员制基础上的短期租车行为,是若干人在不同时段共同使用一辆车的模式,应该说是值得提倡的绿色出行的模式,在世界上先多先进的国家都采取了汽车共享的方式。比如说日本最大的汽车租赁企业叫汽车共享相对于自驾车,可以有效解决停车位不足、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能源消耗等问题,是值得提倡的绿色交通模式。通过实施“汽车共享”,汽车租赁与其他出行方式可以有效结合,从而形成满足“高质量”出行需求的城市交通体系,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焦桐敏:对,比如说国贸、商务区,金融街这一块很多的人是公共交通上班,中间要用车怎么办,如果有一些租赁车,你在网上预约以后,可以输入密码开车办事,回来之后再放回来,这是汽车共享的模式,这是绿色出行非常好的模式。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特别大的问题,您刚才说在一些CBD繁华地区,这些地方的停车费多贵,把一辆车搁这儿不能满足需求,怎么也得搁几辆,地谁出,费谁出?

  焦桐敏:这是复杂的工程,需要相关部门支持,比如说需要提供免费或者是低价停车,对汽车共享是非常有利的,当然汽车共享还需要比如说有一定的规模并且是网络化经营才能实现汽车共享,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才可以完成的。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中嘉宾不只一次提到集约化,网络化的发展,包括刚才也介绍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下了飞机就可以方便的租车,尽管办法中有明确的要求,实际上实操的过程中和我们想要达到的理想有多大的差距?

  焦桐敏:我们说法规当中提到建设汽车租赁平台工作,这项工作也是研究过程当中,这个平台建立以后应该说主要服务于承租人,服务于企业,也服务于管理部门,服务的面应该是三个方向。平台建立以后,我们是可以把这个企业的待租车辆,我们有一个门户网站,把待租车辆全部显示出来,承租人选择面更大,并且平台上可以为承租人提供咨询,预约租车,信息反馈等等服务。这个平台在规划当中。目前有一些个别企业,特别是大的企业应该说已经有这个异地租还车的这种方式,我们在网上就是可以查询一下,有一些公司是可以到异地租还车的业务。

  主持人:还是以公司为单位,没有几个公司是一个联盟,大家是会员互认,会员共享,这样不是更方便吗?

  焦桐敏:目前是以大的企业他们自己在外省市设了一些门店,包括在北京设立很多的门店实现异地租还车。您说的联盟现在也有一些企业采取了一些加盟店的方式,也在实施这项业务。

  孙红军:说最担心的问题实际上在立法中已经说了,第一个是服务品质。应该说,租赁行业也是一个窗口行业,北京正在建立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我们应当有一个与之匹配的汽车租赁行业。所以,我们之所以立法,也是想让我们这个行业能够达到这样一个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怎么引导行业向这个标准看齐,向着这个标准在走,这是我们当时也是有一定担心的。能不能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的这么一个要求,能不能向前走。刚才焦处长介绍行业情况的时候已经说了,实际上刚才说的方向,规模化、网络化、集约化,这几年看来,通过我们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通过法规的实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比较大的进展,正向这个方向来走,我们担心的事儿没有发生,但是基本上是按我们法规设计的方向在走,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最近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自己的规模效益。刚才焦处长也说了,有一些企业也在做,我想这是一个。

  第二个是我们制定的制度能不能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应该说在实施法规以后,安全的这个保障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这样保障。

  主持人:这里我想问一下焦处长,一年前颁布《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同时,到今年为止,我们制订了哪些实施细则,还有哪些细则正在制定?

  焦桐敏:我们修订出台的是汽车租赁备案管理办法和汽车租赁诚信管理办法,备案管理办法是要求企业到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基本情况,对车辆企业,站点情况进行备案,诚信管理规定是备案的时候资料是什么。还有是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也已经出台并且实施。地方标准是今年要制定,根据地方标准出台以后还要相应的制定合同,跟工商局一起要制定租赁合同,还有指标配置办法也在修订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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