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从出租车公司购买了车,并在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出租车公司了相关网约车手续。“2018年,我的车在浙江被扣,原因是非法营运。多次申请信息公开后我发现,我的网约车所登记注册的牌照,在购车前就已经被注销。到现在车辆已经被扣3年,迟迟无法结案。”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博)原网约车司机樊女士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记者称,经她了解,和她同一批购车的司机有300多名。
因上海海博始终不承认其不具备网约车资格,且多次协商无果后,樊女士等多名司机将上海海博告上法庭。庭审中,上海海博出具的一份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情况说明》,导致上海海博的网约车司机们败诉。
尽管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称上海海博名下的网约车是营运性合法车辆,但为何办不了正规的网约车营运证件?又为何多名司机在浙江等地被以非法营运查扣?司机们始终没有得到准确回应。“难道让我们随身携带判决书,遇到就拿出来作为证据?”司机们说。
12月2日,针对此事,上海海博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司机们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序,不便多说。此外,因不服法院判决,樊女士等人已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且已受理。
上海海博是上海四大出租车公司之一。2016年4月,上海海博发布招聘信息称,为创新发展预约出租车网络平台服务,上海海博向社会招募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合作经营。上海海博称,该公司具有上海市首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车辆资质依法合规。
看到该消息后,同年7月5日,樊女士与海博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樊女士出资18.9万元购买上海海博指定的别克商务车。协议约定名字登记为上海海博,由上海海博统一办理符合网络预约出租车要求的相关营运手续。2016年7月5日,双方签订《预约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约定车辆牌照为沪AM0357;樊女士的义务为出资购车、出人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上海海博的义务为为樊女士和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车辆《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樊女士向海博公司每月支付1700元作为服务费,剩余部分归樊女士所有,合作期限3年。
樊女士说,与上海海博签订《经营合同》除了看重其品牌外,还因为看到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在2016年2月2日给上海海博的一份批复。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批复》中提到,同意上海海博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并要求该公司应该保证接入约租车网络平台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
同时还特别提到,按照已公布的有关规定,上海海博可以在收到批复后,做好车辆及人员规范准备工作,待交通运输部正式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后,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至上海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樊女士和多名上海海博公司司机称,从签订合同起,上海海博公司就以出租客运的性质为司机办理了《行驶证》,并开始进行网上接单。
▲2016年2月2日,上海市交通委提出,上海海博可做好准备工作,待交通运输部正式出台政策后,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同年1月15日,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文件证明,上海海博的车辆属于营运性合法车辆。随后,上海海博向公司司机发布说明称,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及车辆资质均具有合法性,且配置车型也符合《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基于上海海博网络预约出租车试点运营时,国家交通部和上海地方政策均未出台的客观事实。目前行业主管部门也正在积极地推进网约车管理的规范性。为解决与现行政策法规的不符之处,公司将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依法、合理、妥善”的原则对历史问题予以处理,并出台了退车方案。
樊女士说:“上海海博共与308名司机签约。事后,我们还从上海交通执法投诉处理中心查询发现,使用的车牌早已作废。”据樊女士提供的查询信息显示,上海交通执法投诉处理中心称,经查询,所提供的车牌号为报废车,疑似克隆车。
实际上,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就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应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年11月11日,《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并实施。除国家规定外,上海市还提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根据规定,正规网约车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后,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再将行驶证性质更改为预约出租客车,才可以通过平台接单上路。
到2018年,为何新规出台两年后,上海海博仍没有为司机办理网约车营运证件?司机们怀疑上海海博并不具备经营资质。另外,司机们还发现,自己手中的从业资格仅是客运车辆资格,而不是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张先生表示,正规的网约车行驶证性质应为预约出租客运,但上海海博办理的为出租客运。2019年后,上海海博陆续开始为司机更换车牌办理网约车营运证,但目前仍有部分司机没有拿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为此,2018年上旬,上海市交通运输处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向司机们解释了其中的原因。据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视频显示,交通运输处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尚未启动许可流程的办理。启动的责任不在企业,是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变更性质的手续和流程,一旦启动,企业车辆就可以办理变更手续。”有司机在会议中提出,在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上海海博的车辆是否可以上路运营。该负责人说:“要给我时间,有些问题已经超出我的权利范围。”对于司机的疑问,始终没有正面回应。
值得注意的是,据上海官方媒体报道,2016年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就已经正式开始受理上海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
交通运输处的解释,并没有让司机们信服,但部分司机面临“仅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且驾驶员应为上海市户籍”的新规要求,选择了妥协。司机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我是外地户籍,在上海没有办法申请网约车资质。所以怎么开都是违法,就只能期待上海海博能尽快给我们办理。”张先生说,在上海海博的网约车司机有至少一半都是外地人,2019年起,公司为部分网约车更换了车牌,办理网约车营运证件。但目前,还有一部分车辆没有办理完成。
“正常只要更改车辆性质就可以了,不需要换车牌。”张先生说,换车牌的做法让司机对此前车牌的合法性还是心存疑虑。
因始终不认可上海海博的说法,且一直无法办理相关证件,2018年7月10日,樊女士以合作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了法律规定、上海海博宣传广告等相关证据。就在开庭前5个月,2018年年11月3日和11月29日,樊女士和司机张先生的车辆在浙江省嘉兴市道路运输部门以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为由被扣押。
2019年4月11日,此案开庭审理,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522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对于樊女士认为上海海博存在虚构事实、隐瞒,诱导其购买指定车辆的说法,上海海博辩称,上海海博是政府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单位。2016年2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明确同意其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质。2018年1月15日、2018年8月15日,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两次发文,确认其可以使用原有出资车客运营运车辆额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樊女士混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与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的概念。上海海博并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但争议车辆系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资质的车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海博出具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8月15日的《情况说明》中提到: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管理法规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经上海市交通管理运输部门研究同意,上海海博的“沪AM”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特别提到现仍为营运性合法车辆。但该《情况说明》与当时上海市已执行的网约车规定和前述2016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批复文件却存在矛盾。
▲上海海博称,尽管未办理相关网约车营运证件,但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已确认争议车辆为合法营运车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徐汇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预约出租车合作经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说明,争议车辆自启用之日起就一直为营运性合法车辆,樊女士虽然提交大量证据,但均不能否定还说明的效力。因此,驳回了樊女士全部请求。
因在诉讼中,上海海博公司提出反诉称,樊女士上拖欠部分费用,徐汇区法院在判决中提到,要求樊女士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上海海博公司各类费用4万多元。上海海博公司支付车辆回收费90300元。
因不服判决樊女士提出上诉。二审中樊女士提供了全国统一样式的《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及网约车《道路运输证》作为新证据,以此证明上海海博为其办理的证件并非国家要求的网约车证件。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交通委有权对网约车的经营资质进行行政许可,而本案中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同意上海海博增加网约车经营资质,因此统一样式的运输证虽与争议车辆的营运证件样式不同,但不能据此认定本案车辆的营运证件违法。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审理期间,浙江省嘉善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作出了虽无《道路运输证》,但经查为营运性合法车辆,对该车不予处罚的决定。为此,上海市一中院称,在审理中,并没有营运期间因无网约车资质而被处罚的事实。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了樊女士的上诉。申请再审后,上海市高院维持原判。
▲樊女士称,上海海博办理的从业资格证(左)与国家统一要求(右)的有明显差别,且上海海博办理的从业资格并不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除樊女士外,司机张先生也曾就无法办理网约车营运证件等相关证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上海海博虽然与张先生约定为合作经营车辆及张先生办理《道路运输证》,但并未明确约定需办理网约车营运证等证件,且在营运期间,张先生并未受到处罚,因此上海海博已履行约定,为张先生注册了网约车。因此,张先生要求上海海博为其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和网约车驾驶员证的诉求不予支持。
12月2日,上海海博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樊女士等人的说法并不属实,且目前正在走司法流程,不便透露。
“与上海海博合作就是看重其具有网约车资质。再多的说明都无法冲抵网约车的营运证件,难道我们要随身携带《判决书》和《情况说明》开车上路?”多名司机说。
从2018年11月到2021年11月,樊女士的车辆已经在嘉善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放了3年。“嘉善说我没有《道路运输证》,上海海博又说他们是有资质的公司可以进行网约车业务,我们到底该相信谁?”樊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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