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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租车倒卖这伙人最高被判十一年清远日报-清远Plus

  近年来,汽车租赁服务产业蓬勃发展,租车手续简单便捷,为市民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给“盯上”。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假借租车之名实施的案件。

  2020年3月至4月,王某、何某福、谢某、何某阳、张某时分时合流窜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广东省中山市及清远市等地,假意租车,与当地的车辆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车辆后,将车辆转卖逃匿,共384万余元。其中,王某骗得车辆3辆(约124万余元)、何某福骗得2辆(约96万余元)、谢某骗得2辆(约79万余元)、何某阳骗得1辆(约44万余元)、张某骗得2辆(约4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5人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合同罪,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其中王某、何某福、谢某数额特别巨大,何某阳、张某数额巨大。王某有犯罪前科,且归案后供述避重就轻,酌情从重处罚。何某福、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鉴于案发后,个别轿车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王某、何某福、谢某、何某阳从轻处罚。遂依法对王某以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3万到5万不等罚金。同时,责令王某等人退赔被害人被骗损失,共同退出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市民,作为经营者,租车公司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客户资质审核手续,如签订合同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等做全面的核查,认真辨别信息的真伪,避免陷入被骗风险。一旦发现车辆偏离合同双方约定的轨迹,应马上联系租车人并做好报案的准备。作为普通市民,也应提高警惕,拒绝用自己的身份资料代他人办理租车手续,以免卷入纠纷,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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