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A股上市公司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已经全面执行新租赁准则。致同近期将陆续发布新租赁准则常见问题及应用示例系列。该系列是结合新租赁准则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实务应用案例以及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内容,研究新租赁准则执行过程中涉及职业判断较多的常见问题和具体应用。
准则执行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租赁准则的适用范围、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和分拆、租赁期的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确定、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短期租赁与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断、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新旧租赁准则衔接处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与国际准则和美国准则之间的差异、上市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影响分析以及审计应对等。本期主要内容为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确定。
根据CAS 21第十七条的规定,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从定义来看,租赁内含利率所需的信息是从出租人的角度获取的。其中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如佣金、印花税等。无论是否实际取得租赁都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例如为评估是否签订租赁而发生的差旅费、法律费用等,此类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在租赁开始日,该车辆的公允价值为100 000元,乙公司预计在租赁结束时其公允价值(即未担保余值)将为10 000元。租赁付款额为每年23 000元,于年末支付。乙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5 000元。乙公司计算租赁内含利率r 的方法如下: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在许多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可能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相近。这是因为这两个利率均考虑了承租人的信用情况、租赁期长度、所提供担保物的性质和质量以及交易发生的经济环境。然而,租赁内含利率通常还会受出租人对标的资产租赁期结束时余值的估计影响,并可能受税收或只有出租人知晓的其他因素(如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的影响。因此,对于许多租赁(尤其是标的资产在租赁期结束时有重大余值的租赁),承租人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可能较为困难。因此准则规定,如果承租人能够获得租赁内含利率,承租人应采用该利率将租赁付款额折现。如果不能获得租赁内含利率,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利率。增量借款利率与下列事项相关:
在具体操作时,承租人可以先根据所处经济环境,以可观察的利率作为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参考基础,然后根据承租人自身情况、标的资产情况、租赁期和租赁负债金额等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对参考基础进行调整,得出适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企业应当对确定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依据和过程做好记录。
实务中,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常见的参考基础包括承租人同期银行利率、相关租赁合同利率、承租人最近一期类似资产抵押利率、与承租人信用状况相似的企业发行的同期债券利率等,但承租人还需根据上述事项在参考基础上相应进行调整。
2x19年1月1日,承租人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不动产租赁协议,并拥有5年的续租选择权。每年的租赁付款额固定为人民币9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评估后认为,不能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因此将租赁期确定为10 年。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需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来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甲公司现有的借款包括:
一笔为期6个月的短期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起始日为2x18年10月1日,到期日为2x19年3月31日,利率为4.0%,每季末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无任何抵押;
一笔为期15年的债券,金额为5000万元,发行日为2x17年1月1日,到期日为2x31年12月31日,票面利率为9.0%,每年末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无任何抵押。
为确定该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甲公司需要找到类似期限(即租赁期10年)、类似抵押条件(即以租赁资产作为抵押)、类似经济环境下(例如,借入时点是租赁期开始日,偿付方式是每年等额偿付90万元,10年后拥有与续租权类似的借款选择权),借入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金(即人民币900万元)须支付的固定利率。由于无法直接获取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利率,甲公司以其现有的借款利率以及市场可参考信息(如,相同期限的国债利率等) 作为基础,估计该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
当甲公司发行的债券有公开市场时,通常需考虑该债券的市场价格及市场利率,因为其反映了甲公司的现有信用状况以及债权投资者所必求的现时回报率。甲公司结合其自身情况判断后认为,以自己发行的15年期债券利率作为估计增量借款利率的起点最为恰当。
第一步:确定15年期债券的市场利率。甲公司根据该债券的市场价格和剩余13年的还款情况(即,每年末根据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计算该债券的市场利率。该市场利率反映了甲公司的现有信用状况以及债权投资者所要求的现时回报率,甲公司无需因该债券的发行时间(即2年前)而进行额外调整。
第二步:调整借款金额的不同。15年期债券的金额为5000万元,租赁付款总额为900万元。甲公司根据估计日市场情况考虑上述借款金额的不同是否影响借款利率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步:调整本息偿付方式的不同。该租赁是每年支付固定的租赁付款额,而15年期债券是每年末付息并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甲公司应考虑该事项对借款利率的影响并作相应调整。
第四步:调整借款期间的不同。该租赁的租赁期为10年,而15年期债券的剩余期间为13年。甲公司应考虑该事项对借款利率的影响并作相应调整。
第五步:调整抵押情况的不同。在确定增量借款利率时,租赁合同视为以租赁资产作为抵押而获得借款,而15年期债券无任何抵押。甲公司应考虑该事项对借款利率的影响并作相应调整。
当甲公司发行的债券没有公开市场、但甲公司存在可观察的信用评级时,可考虑以与甲公司信用评级相同的企业所发行的公开交易的债券利率为基础,确定上述第一步的参考利率。
当甲公司发行的债券没有公开市场、且甲公司没有可观察的信用评级时,在市场利率水平和甲公司信用状况在债券发行日至增量借款利率估计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考虑以该15年期债券发行时的实际利率为基础、作为估计增量借款利率的起点。
当甲公司没有任何借款时,可考虑通过银行询价的方式获取同期借款利率,并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可考虑聘用第三方评级机构获取其信用评级,参考情形1下的方法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到,《概念框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的重要性水平概念应当应用于租赁。如果承租人的租赁活动对其财务报表非常重大,但采用现值对租赁负债计量的影响不重大,则承租人可以不采用现值,而是采用非折现值等计量租赁负债(IFRS16.BC86)。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相似特征是指,在评估相似特征的租赁组合时,可以考虑经济环境、标的资产类别、剩余租赁期均相似的租赁。(IFRS16.C10)
因此,可按照上述指引将租赁分组,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分为一组,每一组可使用一个折现率。不能对所有项目采用统一的折现率。
首次衔接后,应按每项租赁判断增量借款利率,即使同一个行业、同一家公司,由于租赁物标的不同,租赁期间不同,租金不同,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均有不同。最终评估的结果可能为某几项租赁的增量借款利率相同,但不能在开始评估时就按照统一的折现率进行处理。
折现率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公司因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本公司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与下列事项相关:①本公司自身情况,即集团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②“借款”的期限,即租赁期;③“借入”资金的金额,即租赁负债的金额;④“抵押条件”,即标的资产的性质和质量;⑤经济环境,包括承租人所处的司法管辖区、计价货币、合同签订时间等。本公司以银行利率为基础,考虑上述因素进行调整而得出该增量借款利率。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公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本公司因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该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本公司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与下列事项相关:①本公司自身情况,即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②“借款”的期限,即租赁期;③“借入”资金的金额,即租赁负债的金额;④“抵押条件”,即标的资产的性质和质量;⑤经济环境,包括承租人所处的司法管辖区、计价货币、合同签订时间等。本公司以银行利率为基础,考虑上述因素进行调整而得出该增量借款利率。
注1: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提供了两类三种衔接方法和简便实务操作方法。不同方法的实施成本不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同。具体而言,三种衔接方法如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均需全面追溯,并调整比较报表)
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计量使用权资产。
除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外,其他(融资租赁的衔接方法,经营租赁租赁负债的确认)与方法2.1一致。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进行计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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