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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记|暑期头脑要清醒 看清身边各种坑

  换工作被入职公司“放鸽子”,跳槽秒变失业;房东签订合同后频频延迟交房,屡次使用类似骗局“出租”精致房源;谎称“帮忙办择校入学”,男子从9名学生家长手中骗财26万元……正值暑假毕业季,广州迎来了新一轮“求职热”“租房热”“入学热”,如果你也是其中一员,那得认真看看本期案例。

  张某谎称其有能力为孩子办理到指定学校入读,先后与被害人谢某、许某等9名学生家长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张某全权代为办理他们子女的入读事宜,家长需支付3万元至6.5万元不等的报酬。其中,张某以交付定金或其他借口,实际收取这些家长最低1.2万元、最高4.5万元的款项,共计26万元。

  收到钱款后,张某并没有为被害人的孩子办理入读事宜,而是将这些钱用于个人挥霍。家长们发现被骗后,向张某追讨钱款并报警,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拉黑部分被害人的微信、电话,仅向其中一名被害人归还了1600元。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结果:黄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大部分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享受更为优质的教育资源、接受更加良好的教育。正是出于这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一些家长不惜花重金托人情、找关系,煞费苦心想让孩子上更好的学校,但也正是这份爱子之心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家长爱子心切的心理,以“有关系”可以安排入读指定学校为由取得家长信任,以此骗取钱财,致使多名家长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符合罪的构成特征,应予惩处。

  法官提醒,招生季马上就要到了,建议广大家长充分了解各项招录制度,通过正规招生渠道咨询和办理入学手续,切勿轻信所谓的“有关系”“走后门”“入学”,以免既造成经济损失,又耽误孩子正常上学。

  2023年3月的一天,“广漂”青年丝丝急寻房源,没多久,叶某表示有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室一厅房子正在招租,每月租金2800元。当天两人取得联系并约定次日去看房。

  看完房后,丝丝很满意,叶某也频频暗示房子很抢手,催促她赶紧定下。想到自己确实急着租房,丝丝仓促签了合同,还一次性预付了4个月租金及1个月押金共计1.4万元。

  签约后,叶某说自己亲戚病了想借6000元,丝丝拒绝了。随后叶某又以自己出差没空为由,将交房时间定在了4月底。到了约定交房前3天,叶某又说她父亲去世了,要将交房时间再延迟21天。

  叶某屡次推迟交房,更曾试图借款,让丝丝心生疑虑。她随即进行网络搜索,这才发现有相关“被骗经历”的网友不在少数。丝丝立即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经协商,叶某退还丝丝共计1.4万元,但拒绝支付违约金。丝丝遂将叶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600元。

  结果:天河法院经审判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叶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未交付租赁房屋,构成根本违约。且叶某已屡次使用类似方式收取租金、押金却不履行租赁义务,其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据此,法院依法酌定叶某赔偿违约金14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丝丝与叶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叶某未按时交房且无故拖延,构成根本违约。丝丝因此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叶某虽退款但违约致丝丝需花费额外的时间和金钱另寻新住处。鉴于叶某多次以类似手段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交房义务,其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

  法官提醒,看房需细致,证件要检验。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看房三证不能少;对于中介、房东与二房东,核实身份很重要,防人之心不可无。看房租房需货比三家、实地考察,合同不要随便签,内文条款需明确,重要事项要问清,切勿一时脑热,被骗追悔莫及。

  这一天,陈先生接到了某公司的面试邀请,并签署了录用通知,公司承诺试用期3个月,期间月薪18000元,转正后可达20000元,陈先生签名确认并完成了入职体检。不久后,陈先生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并在离职当天收到某公司发出的新员工入职指引。

  半个月后,某公司告知陈先生,因集团各职能中心面临大规模裁撤合并,其应聘的岗位已不存在,因此通知陈先生无需入职,并建议其留任原单位或另找新工作。面对失业困境,陈先生提出转岗或赔偿请求,均遭某公司拒绝。

  随后,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劳动仲裁委以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于是,陈先生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3个月的转正工资6万元,以及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600余元。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按照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的1.5倍向陈先生赔偿2.7万元,并支付体检费用损失140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陈先生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某公司面试邀请及录用通知,明确了岗位、薪资、试用期等细节,并签署同意入职。该录用通知的性质是某公司向陈先生发出的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陈先生也作出了有效承诺。因此,双方间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

  陈先生离职并完成入职准备后,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取消录用,构成违约,应向陈先生负担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陈先生的损失,判决公司赔偿其试用期工资1.5倍及体检费用共计2.7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因为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相应人力调整,这本无可厚非,但企业应对自身经营管理和用人安排有合理预期,在招聘、用人过程中信守承诺,切不可出尔反尔。企业在维护自身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到合规经营管理、合法用人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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