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我部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呈现向好发展态势,尤其是在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互联网+”行动等政策推动下,分时租赁新业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2019年道路运输统计年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据研究机构统计,全国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为20万辆。但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规体系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等问题。制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基本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对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高质量完成《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成立了我部运输服务司牵头,部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部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重要时间节点。起草小组系统搜集整理了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和36个重点城市制定出台的汽车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了解梳理了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汽车租赁业发达国家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法规政策要点,为起草《管理办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
同时,起草小组赴北京、上海、武汉、重庆、广州、深圳等6个城市调研了汽车租赁发展情况,实地走访了神州租车、安吉租车、瑞卡租车、首汽智行、环球车享等12家传统汽车租赁和分时租赁企业。调研期间,起草小组与当地汽车租赁管理部门、汽车租赁协会、相关租赁企业进行了10余次座谈,听取了当地行业发展现状、法规体系建设、实名租车落实等情况的介绍和相关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并多次组织相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研究论证,召开座谈会听取主要汽车租赁企业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行业定位、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管理主体等分条进行了确定,明确了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发展方向和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经营基本原则。
(二)关于备案管理。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从事租赁经营前,应当办理企业经营和车辆备案,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备案变更手续。要求租赁车辆所有人应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对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求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三)关于经营服务。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经营服务和承租人用车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租赁合同应包含的基本内容,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承租人和驾驶人的身份查验要求,提出了承租人和实际驾驶人个人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的要求,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租赁经营者责任。此外,还对服务投诉处理提出了要求。
(四)关于分时租赁。明确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对计程计时、支付结算和收取的用户资金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五)关于监督管理。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管平台,实现与企业运营系统信息对接。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经营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提出的对承租人和驾驶人身份进行查验的要求。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相关投诉和社会监督。
(七)关于附则。考虑到部分地方出台的汽车租赁相关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高于《管理办法》,因此,明确了例外适用情形。此外,还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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